問 : 如何辨別土地為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
答 :
「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在地政事務所的土地登記資料並無記載,如有需要,可向區公所申請使用分區證明;至於「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記載於地政事務所的土地登記簿標示部;故最簡單分辨都市與非都市土地的方法,可申請土地登記簿謄本,如果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的使用分區欄及使用地類別欄為空白,則為都市土地,反之,如果有記載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則為非都市土地。
問 : 請問我的農地上有舊有房屋,可不可以申請變更(更正)為建築用地,如果可以,那要檢附什麼文件?向哪個單位提出申請?
答 :
(1)經編定使用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檢具確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之合法證明文件得申辦更正編定。惟本所轄區(大雅區、潭子區)屬經內政部指定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證明文件之時間點為62年12月24日以前。
(2)如果非都市土地上有舊有合法房屋,申請人不是土地所有權人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更正編定的同意書,並檢具舊有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1.建物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稅籍證明)、2.戶口遷入證明、3.完納稅證明、4.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四種文件之一﹞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建築用地,地政事務所依相關規定認定後,再函報市政府核定。
問 : 請問為什麼我的土地登記簿謄本是暫未編定,是什麼意思?我現在那塊地在種果樹,我想變成農業使用,要怎麼申請?
答 :
(1)所謂「暫未編定」用地,係指位於山坡地範圍內之非都市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前暫時不辦理編定,用地管制適用林業用地規定。
(2)「暫未編定」土地,請向臺中市政府水利局申請辦理或俟該局逕辦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完成公告確定後通知地政事務所,再由地政事務所依查定結果陳報市府核准補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其他用地。
問 : 請問我的土地現在是「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或農牧用地)」,我想要變成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的話,要如何申請?
答 :
請先向臺中市政府水利局申請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異議複查,由該局將辦理複查結果副本抄送所轄地政事務所,如複查結果有異動,則由地政事務所陳報市府核准辦理更正編定。
問 : 何謂農業用地?何謂耕作?
答 :
(一)、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1.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2.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
3.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二)、耕地:土地登記簿記載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或森林區的其中一種,且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就是耕地。
問 : 何謂容許使用?如欲得知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之詳情?依容許使用項目使用,需再申請許可嗎?
答 :
(一)、所謂容許使用,是指各種使用地可供容許使用的項目;例如甲種建築用地可供住宅、日用品零售、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農業設施等12項使用;又農牧用地可供農作使用(包括牧草)、農舍(工業區、河川區除外)、農業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等15項使用。
(二)、如欲得知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之詳情,可參閱「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附表一;附表一的內容區分為「免經申請許可」及「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者,或逕洽詢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或當地區公所詢問。
(三)、所謂免經申請許可是指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許可,如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仍然應該依它的規定申請。
問 : 違反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會受何處罰?
答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如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