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登記
應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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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二、保證書或切結書。
三、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五、印鑑證明。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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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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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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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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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登記案件單一窗口作業(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提醒您:同一案件內所蓋之印章應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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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 : 第一課資料維護 |
發布科室 : 資訊課 |
發布時間 : 2019-09-27 |
最後時間 : 2019-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