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姓名變更登記
應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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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二、原因證明文件。
三、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 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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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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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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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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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同一案件內所蓋之印章應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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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 : 第一課資料維護 |
發布科室 : 資訊課 |
發布時間 : 2019-10-02 |
最後時間 : 2019-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