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應備
項次
名稱
法令依據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1.自行檢附
2.地政事務所
倘配偶一方死亡者,應另檢附登記清冊。
2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內政部96年12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915號函
戶政機關
 
3
協議書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內政部96年12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915號函
自行檢附或法院
法定財產闗係消滅原因為離婚者檢附之。
4
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內政部96年12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915號函
自行檢附
1.配偶一方死亡者,檢附之。
2.與遺產繼承登記連件申請,且該繼承登記案件係由全體繼承人按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辦或分割繼承登記案件檢附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已併就該財產差額分配協議給付者,免檢附。
5
國稅稽徵機關核算之差額分配價值證明文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
國稅稽徵機關
配偶一方死亡者,檢附之。
6
權利書狀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同第一節買賣登記。
7
申請人身分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自行檢附
同第一章第八節。
8
印鑑證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40、41條
1.戶政機關
2.自行檢附
1.出具協議書者須檢附。
2.同第一章第八節。
9
委託書
土地法第37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
自行檢附
同第一章第八節。
10
土地增值稅繳納、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文件
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第36條、第42條、第45條、第47條、第47條之1、第47條之2、土地稅法第28條、第39條之2
地方稅稽徵機關
同第一節買賣登記。
11
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內政部90年11月5日台內地字第9062122號令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鄉(鎮、  市、區)公所
同第一節買賣登記
11
重劃工程費或差額地價繳清證明書
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4條、農村社區農地重劃條例第2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
同第一節買賣登記。
作業天數
五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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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  : 管理者
發布科室 :  資訊課
發布時間  :  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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