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所有權移轉

一、說明:
  凡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經法院執行拍賣,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一個月內應由拍定人檢齊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建物拍賣移轉時,應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二、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文件來源
備註
土地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申請人可至網站下載使用或向地政事務所服務台洽取。
不動產權利移權證明書
法院
應由稅捐稽徵機關查註「查無欠繳工程受益費」截記。
1.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代表人資格證明或公司成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影本或抄錄本及其影本。
3.護照。
4.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份證明書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5.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6.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1.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口名簿影本及身分證影本自行影印。
2.法人向其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
3.華僑向僑委會或僑居地使領館。
1.第1項文件由自然人檢附;第2項文件由法人檢附;第3項由外國人檢附;第4項由旅外僑民檢附;第5項由大陸地區人民檢附;第6項由香港、澳門居民檢附。
2.申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者,須加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明。
3.上列影本請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4.華僑身分證明應由申請人自行切結在台通訊住址。
5.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權書辦理者,仍須檢附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6.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抄錄本、應簽註:「本登記事項表現仍為有效資料,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7.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應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各項繳稅收據
1.稅捐分處
2.國稅局
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繳納契稅。
委託書
自行檢附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而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連同前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繳納規費及申請收 件取得案件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後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移送登記繕狀。
(三)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或代理人持案件收據及印章至領件櫃台領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
(四)作業流程: 1.收件 → 2.計收費 → 3.初審 → 4.複審核定 → 5.配件 → 6.登錄 → 7.校對 → 8.列印書狀 → 9.用印 → 10拆、發件。
、附註:
(一)本申請須知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二)非地政士辦理案件請分別切結:
1.   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請蓋章。
2.   代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請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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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  : 管理者
發布科室 :  資訊課
發布時間  :  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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