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合併暨標示變更登記

應備證件
1.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全部所有權人協議書(所有權人不同時)。
3.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平面圖。
4.建物所有權狀。
5.所有權人身分證明。
6.抵押權人之同意書(設有他項權利登記時需附)。
作業天數
四天
備註
1.其中一天為登記期限。
2.以排定實施測量日起算處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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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  : 管理者
發布科室 :  資訊課
發布時間  :  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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