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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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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申請書。
二、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五、印鑑證明書。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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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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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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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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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同一案件內所蓋之印章應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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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者 : 第一課資料維護 |
| 發布科室 : 資訊課 |
| 發布時間 : 2019-09-27 |
| 最後時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