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

一、說明:
  共有人為便於使用或處分其應有部分,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協議或共有人不同意訴請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將共有物分割移轉為共有人中各人所有,或改變原共有狀況為其他共有人共有(民法第八一九條)。但公同共有物於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一)共有物分割登記,應於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申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二)土地共有人分割前後價值差額在公告土地現值一平方公尺單價以上者,應向所轄稅捐分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建物移轉應先向所轄稅捐分處申報契稅。
二、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文件來源
備註
土地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申請人可至網站下載使用或向地政事務所服務台洽取。
共有物分割契約書正、副本
自行檢附
1.   使用公定契約書(用紙可至網站下載使用或向地政事務所服務台洽取)
2.   正本應按權利價值總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3.   分割前後之標示應填寫在同一份契約書上。
印鑑證明
1.自然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2.法人向其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
3.華僑向僑委會申請
1.協議分割之共有人檢附之。但契約書經依法公證或監證者免附。
2.申請人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免附。
3.申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者。須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印鑑證明。
4.法人應提出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證明或以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影本或抄錄本及其影本代替。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各項繳稅收據及證明
1.稅捐分處。
2.國稅局。
1.共有土地分割前後價值差額在公告土地現值一平方公尺以上者,增值稅單應經稅捐機關查註「查無欠繳地價稅費、工程受益費」之戳記。
2.建物分割應納契稅,並應至稅捐機關查註「查無欠繳房屋稅」之戳記。
3.分割前後有差額未予補償或有差額且共有人為遺產及贈與稅第五條規定視同贈與情形者,應申報贈與稅。
申請人身分證明:
1.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代表人資格證明或公司成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影本或抄錄本及其影本。
3.護照。
4.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份證明書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5.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6.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1.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口名簿影本及身分證影本自行影印。
2.法人向其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
3.華僑向僑委會或僑居地使領館。
1.第1項文件由自然人檢附;第2項文件由法人檢附;第3項由外國人檢附;第4項由旅外僑民檢附;第5項由大陸地區人民檢附;第6項由香港、澳門居民檢附。
2.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須加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明。
3.上列影本請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4.華僑身分證明應由申請人自行切結在台通訊住址。
5.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權書辦理者,仍須檢附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6.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抄錄本、應簽註:「本登記事項表現仍為有效資料,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7.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應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他項權利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自行檢附
共有物分割之不動產原已設定他項權利登記時得檢附。
委託書
自行檢附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而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連同前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繳納規費及申請收件取得案件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後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移送登記繕狀。
(三)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或代理人持案件收據及印章至領件櫃台領取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
(四)作業流程:1.收件 → 2.計收費 → 3.初審 → 4.複審核定 → 5.配件 → 6.登錄 → 7.校對 → 8.列印書狀 → 9.用印 → 10.拆、發件。
四、附註:
(一)本申請須知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二)非地政士辦理案件請分別切結:
1.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請蓋章。

2.代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請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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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  : 管理者
發布科室 :  資訊課
發布時間  :  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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