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之程序,應於清查公告後,權利人才能於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內提出申報或申請登記。 2.光復初期遺留之地籍問題,非於短時間內即可清理完竣,依同條例第4條規定,地籍清理實施計畫已排定期程,分年、分類清理,自97年7月1日起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會依計畫所訂進度清理。 3.97年受理申報及申請登記之項目為神明會之土地及38年12月31日前登記之抵押權,將分別於7月及9月公告,屆時權利人即可提出申報或申請。其餘土地則分年分類清理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