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9:請問外國法人或自然人可否與本國人(台灣)共同持有農舍(山坡地農牧用地)?

有關詢問外國法人或自然人可否與本國人共同持有農舍一案,內政部92年8 月13 日台內地字第0920010989 號函略以: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復以:「…有關農民之身分,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係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而言。…另因農業用地上准許興建『農舍』之制度,係為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居住兼具放置農機具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工作,與一般家居為主之住宅性質不同,故被視為農地容許使用之一種,亦享有免繳地價稅等之優惠,本案外國人若基於『住宅』之目的購買土地,似僅得購買得興建一般住宅之土地,若以住宅目的購買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則非所宜。」因案涉實務審認, 如仍有疑義,請敘明詳細案情並檢附相關資料,逕向本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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