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籍清理第3條規定,主要程序如下: 1.清查地籍。 2.公告應清理土地,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 3.受理申報。 4.受理申請登記。 5.審查及公告審查結果。 6.登記並發給權利證書。 7.異動或其他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