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規定,神明會申報人於收到驗印之證明文件後應於3年內依下列方式辦理: 1.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成立法人,並向地政事務所申辦法人更名登記。 2.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申請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 3.逾期未申請登記,由神明會之主管機關囑託該管地政事務所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