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明會土地之申報,應依該條例第19條規定辦理;同條例24條及第25條後段規定,申報人若未在該條例施行日起3年內主動依該規定完成申請土地登記者,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民政)機關逕依原登記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