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登記機關依本條例受理申請登記,除本條例或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為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1條第1項前段規定:「登記,應依各類案件分別訂定處理期限,並依收件號數之次序或處理期限為之。」故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上開規定,自行訂定登記案件之處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