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申請塗銷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毋需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切結書及其印鑑證明,原核發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應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辦理塗銷登記後,公告註銷。另本部亦將配合研議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及第6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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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者 : 第一課資料維護 |
| 發布科室 : 資訊課 |
| 發布時間 : 20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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