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若經透過戶役政系統連結查詢及函請戶政機關查復仍無法得知抵押權人現住址,則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視為無從查明,而無需於土地登記簿所載抵押權人住所地之村(里)辦公處辦理公告;惟仍應於縣(市)主管機關、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及登記機關之公告處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