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資料申請人對於所申請之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有哪些使用限制?

依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電子資料僅供申請人申請用途使用,其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申請之資料不得作為與其他資料進行檔案間串連分析,藉以辨識個人資料。申請人將電子資料委託受任人處理時,應於申請表備註欄中說明,請受任人於受任事務處理完竣,應將電子資料交還申請人,受任人不得複製留底

瀏覽人數:1016人
發布者  : 謝雅惠
發布科室 :  資訊課
發布時間  :  2023-02-04
最後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