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轄區地政地政事務所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申辦「鑑界」項目。
(二)、應備證件:權利書狀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自備界樁或向地政事務所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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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者 : 第一課資料維護 |
| 發布科室 : 資訊課 |
| 發布時間 : 20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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