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法第46條之1、46條之2、46條之3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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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 : 第一課資料維護 |
發布科室 : 資訊課 |
發布時間 : 20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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