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登記時,檢附之華僑印鑑證明,每份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期限為1年,其計算自核發之日起至向稅捐稽徵機關報稅之日止。
(二)、申請土地登記,本國人為自然人時,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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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者 : 第一課資料維護 |
| 發布科室 : 資訊課 |
| 發布時間 : 2023-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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