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須經多少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同意始得處分?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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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 : 第一課資料維護 |
發布科室 : 資訊課 |
發布時間 : 2023-02-08 |
最後時間 : 2014-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