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2點規定,祭祀公業以管理人或派下員(如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行方不明或拒不提出申報者,得由派下員過半數推舉派下員1人)為申報人,檢具申報書、沿革、派下全員系統表及現員名冊、土地清冊、派下全員戶籍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或土地登記簿影本、原始規約(無者免附)、向祭祀公業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民政課申報,其土地分屬不同民政機關(單位)管轄者,民政機關(單位)受理時應相互會知。祭祀公業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19 點規定,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規定辦理。但規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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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者 : 第一課資料維護 |
| 發布科室 : 資訊課 |
| 發布時間 : 2023-02-08 |
| 最後時間 : 2014-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