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繼承人為2人以上,其中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登記時,得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得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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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者 : 第一課資料維護 |
| 發布科室 : 資訊課 |
| 發布時間 : 2020-09-10 |
| 最後時間 : 2014-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