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物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申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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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者 : 第一課資料維護 |
| 發布科室 : 資訊課 |
| 發布時間 : 2020-09-10 |
| 最後時間 : 2014-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