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類

◎ 土地登記審查手冊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一般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應備書表及證明文件
項次 名稱 來源 備註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2. 買賣契約書正、副本 自行檢附 使用公定契約書(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
3.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4. 申請人身分證明:
(1) 自然人應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身份證影本或華僑身份證
(2) 法人應附法人登記證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1)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僑胞向僑委會或僑居地使領管申請
(2) 法人向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申請
(1) 權利人、義務人之身份證明均應檢附
(2) 未成年人或監護人應加附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
(3) 義務人現址與登記住址不符者,應另附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資料。
5. 義務人印鑑證明
(1) 向戶政事務所
(2) 法人向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
(1) 義務人親自到場驗明身份證並當場簽名者,免附。
(2) 契約書經依法公正或監證者,免附。
(3) 土地、建物同時辦理所有權移轉時,如其中一件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之印章,與他件經公證或監證之契約書上之印章相同者,免附。
(4) 義務人為限制行為能力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
(5) 法人應提出法人及其代表人之印鑑證明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或抄錄本。
6. 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或免稅證明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土地移轉時檢附。
7. 契稅繳納收據或免稅證明 向稅捐稽徵機關或鄉鎮公所申請 建物移轉時檢附。
8. 優先購買權拋棄書或切結書 自行檢附
(1) 由有優先購買權人承購者免附。
(2)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份予非共有人時,需附具出賣人之切結書,或於申請書適當欄位記明切結字樣。
(3) 依土地法第一四條及一七條規定之有優先購買權者,應檢附證明文件。
9. 農地承買人承諾書

自行檢附

(1)農地所有權移轉時檢附。
(2)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10. 分區使用證明文件 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 田、旱地目土地移轉而無法辨識其非屬耕地時檢附。
11. 登記規費收據 地政事務所 按買賣移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權狀工本費每張八十元。
(二)處理期限:五天

 
◎ 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應備書表及證明文件
項次 名稱 來源 備註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2. 贈與契約書正、副本 自行檢附 使用公定契約書(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
3.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4. 申請人身分證明:
(1) 自然人應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身份證影本或華僑身份證
(2) 法人應附法人登記證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1)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僑胞向僑委會或僑居地使領管申請
(2) 法人向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申請
(1) 權利人、義務人之身份證明均應檢附
(2) 未成年人或監護人應加附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
(3) 義務人現址與登記住址不符者,應另附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資料。
5. 義務人印鑑證明
(1) 向戶政事務所
(2) 法人向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
(1) 義務人親自到場驗明身份證並當場簽名者,免附。
(2) 契約書經依法公正或監證者,免附。
(3) 土地、建物同時辦理所有權移轉時,如其中一件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之印章,與他件經公證或監證之契約書上之印章相同者,免附。
(4) 義務人為限制行為能力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
(5) 法人應提出法人及其代表人之印鑑證明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或抄錄本。
6. 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或免稅證明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土地贈與移轉時檢附。
7. 契稅繳納收據或免稅證明 向稅捐稽徵機關或鄉鎮公所申請 建物贈與移轉時檢附。
8. 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記入贈與稅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9. 農地承買人承諾書 自行檢附 (1)農地所有權移轉時檢附。
(2)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10. 分區使用證明文件 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 田、旱地目土地移轉而無法辨識其非屬耕地時檢附。
11. 登記規費收據 地政事務所 按買賣移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權狀工本費每張八十元。
(二)處理期限:五天

 
◎ 共有物分割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應備書表及證明文件
項次 名稱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2. 共有物分割契約書或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文件或訴訟上之和解、調解筆錄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紀錄 自行檢附  
3.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4. 申請人身分證明:
(1) 自然人應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身份證影本或華僑身份證
(2) 法人應附法人登記證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1)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僑胞向僑委會或僑居地使領管申請
(2) 法人向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申請
 
5. 印鑑證明 戶政事務所
(1) 申請人親自到場驗明身份證並當場簽名者,免附。
(2) 契約書經依法公正或監證者,免附。
6. 土地增值稅繳納收據或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文件 稅捐稽徵機關 共有人所取得之土地,其價值減少數額在分割後公告現值一平方公尺單價以上者,應檢附。
7. 契稅繳納收據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稅捐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 共有物分割前後,價差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須檢附。
8. 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證明文件 相關主管機關  
9. 重劃工程費或差額地價繳清證明書 直轄市、縣(市)政府  
10. 登記規費收據 地政事務所 按共有物分割後各人之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權狀工本費每張八十元。
(二)處理期限:五天

 
◎ 拍賣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應備書表及證明文件
項次 名稱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2. 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公正第三人發給之拍定證明書 自行檢附  
3. 買受人身分證明文件 戶政事務所 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4. 農地承買人承諾書 自行檢附 (1)農地所有權移轉時檢附。
(2)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5. 各項稅捐完納證明(如契稅或工程受益費)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  
6. 登記規費收據 地政事務所 按拍賣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權狀工本費每張八十元。
(二)處理期限:二天

 
◎ 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應備書表及證明文件

項次

名稱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2. 登記清冊 自行檢附 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3. 戶籍謄本 戶政事務所 被繼承人本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不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
4. 繼承系統表 自行檢附 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並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蓋章。
5. 繼承權拋棄書或法院核准備查文件 自行檢附法院
(1) 合法繼承人中如有拋棄其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2) 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者,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核准備查文件。
6. 印鑑證明 戶政事務所 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或遺產分割時檢附之,惟如經法院公證者免附。
7.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 自行檢附
(1) 繼承人分割遺產時檢附之。
(2) 分割協議書正本須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
8. 農地承買人承諾書 自行檢附 (1)農地所有權移轉時檢附。
(2)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9. 承諾書 自行檢附 六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發生之農地繼承時無自耕能力者檢附。
10.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 國稅局 繼承開始在民國三十八年六月十四日以前所發生之繼承免附。
11.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自行檢附 遺失無法檢附時,另附切結書。
12. 登記規費收據 地政事務所 按繼承登記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權狀工本費每張八十元。
13. 理由書 自行檢附 部分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時,應檢附未能會同之繼承人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敍明未能檢附現在戶籍謄本之理由書。
(二)處理期限:五天

 
◎ 抵押權設定登記
(一)應備書表及證明文件
項次 名稱 來源 備註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2.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自行檢附 使用公定契約書(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
3.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4. 申請人身分證明:
(1) 自然人應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身份證影本或華僑身份證
(2) 法人應附法人登記證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1)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僑胞向僑委會或僑居地使領管申請
(2) 法人向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申請
(1) 權利人、義務人之身份證明均應檢附。
(2) 未成年人或監護人應加附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
(3) 義務人現址與登記住址不符者,應另附原登記住址之戶籍資料。
5. 義務人印鑑證明
(1) 向戶政事務所
(2) 法人向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申請
(1) 義務人親自到場驗明身分證並當場簽名者,免附。
(2) 義務人為限制行為能力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
(3) 法人應提出法人及其代表人之印鑑證明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或抄錄本。
(4) 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自然人者,自82年7月1日起免附印鑑證明。

6.

第三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自行檢附 第三人在登記申請書註明同意事由

7.

登記規費收據 地政事務所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二)處理期限:三天

 
◎ 抵押權塗銷登記
(一)應備書表及證明文件
項次 名稱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2. 塗銷登記證明文件拋棄或債務清償證明書) 自行檢附 權利拋棄或債務清償應檢附原設定權利人出具之證明書。
3.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4. 申請人身分證明:
(1) 自然人應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身份證影本或華僑身份證
(2) 法人應附法人登記證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1)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僑胞向僑委會或僑居地使領管申請
(2) 法人向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申請
未成年人或監護人應加附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
5. 義務人印鑑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
(1) 向戶政事務所
(2) 法人向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申請
(1) 義務人為自然人需檢附。
(2) 法人應提出法人及其代表人之印鑑證明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或抄錄本。
(3) 政府機關或已將印鑑卡函送地政事務
(二)處理期限:三天

 
◎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一)應備書表及證明文件

項次

名稱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2. 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正、副本 自行檢附 (1)使用公定契約書。
(2)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3. 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自行檢附 法院判決登記者免附。
4. 身分證明文件 戶政事務所 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5. 義務人印鑑證明 戶政事務所
(1) 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時檢附。
(2) 禁治產人及未成年人應加附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
(3) 如為法人時應附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證明。
(4) 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時,義務人為自自82年7月1日起免附印鑑證明。
6. 他項權利證明書 自行檢附 債權額增加及就原設定之某宗或數宗土地增加擔保持分,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應加附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7. 規費收據 地政事務所 按增加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
(二)處理期限:三天

 
◎ 標示變更登記(土地分割、合併)
(一)應備書表及證明文件
項次 名稱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2. 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 地政事務所 土地分割、合併、滅失、面積增減、建物面積增減、地目變更時檢附
3. 勘查結果通知書 地政事務所 建物滅失、建物基地地號變更、建物門牌變更時檢附。
4. 門牌變更證明文件 自行檢附 建物門牌變更時檢附
5. 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自行檢附  
6. 協議書及印鑑證明 自行檢附 兩宗土地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合併時應提出。
7. 身分證明文件 戶政事務所 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8. 規費收據 地政事務所 分割時增加筆數之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9. 委託書 自行檢附 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二)處理期限:三天

 
◎ 建物門牌變更登記
(一)應備書表及證明文件
項次 名稱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2. 門牌變更證明文件 戶政事務所  
3. 勘查結果通知書 地政事務所  
4. 身分證明文件 戶政事務所 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5. 建物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6. 登記清冊 自行檢附 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二)處理期限:一天

 
◎ 夫妻聯合財產更名
(一)應備書表及證明文件
項次 名稱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2. 妻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自行檢附 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登記且夫於86年9月26日以前死亡。(非妻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才得辦理更名)
3. 夫之切結書及印鑑證明 自行檢附 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登記且妻於86年9月26日以前死亡。
4. 身分證明文件 戶政事務所 戶籍謄本之結婚記事,應能證明財產係於婚姻關係中取得者。
5. 權利書狀 自行檢附  
(二)處理期限:二天

 
◎ 住址變更登記
(一)應備書表及證明文件
項次 名稱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2. 身分證明文件 戶政事務所
(1) 自然人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身份證影本,登記簿無身分證字號記載時,應附有原登記住址之身份證明文件。
(2) 法人為公司執照影本及資格證明。
3. 權利書狀 自行檢附 (1)所有權人住址變更應檢附所有權狀。
(2)他項權利人住所變更應檢附他項權狀。
4. 登記清冊 自行檢附 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二)處理期限:一天

 
◎ 更正登記
(一)應備書表及證明文件
項次 名稱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2. 錯誤或遺漏之證明文件
(1) 自行檢附
(2) 服務台索取原登記案件申請書並至謄本收件處申請
原登記案件申請書
3. 權利書狀 自行檢附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狀
4. 身分證明文件 戶政事務所 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5. 利害關係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自行檢附 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檢附第三人之同議書或由第三人在登記申請書內註明同意事由,並由檢附其印鑑證明。
6. 登記清冊 自行檢附 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二)處理期限:
(1) 六天
(2) 無原登記案件可稽之更正登記需報核,其登記事項年代久遠費時查證,為慎重起見酌于延長時間審核,以維權利人權益。

 
◎ 限制登記
(一)應備書表及證明文件
項次 名稱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自行檢附 預告登記時檢附(其餘限制登記以法院囑
2. 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同意書 自行檢附 預告登記時檢附
3. 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 戶政事務所 預告登記時檢附
4. 請求權人及登記名義人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戶政事務所 預告登記時檢附
5. 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6. 法院囑託查封登記函或稅捐機關囑託禁止處分登記函或主管機關囑託禁止處分函 法院或稅捐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  
7. 委託書 自行檢附 預告登記時檢附
(二)處理期限:
(1)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稅捐機關囑託禁止處分登記:隨到隨辦。
(2)預告登記:一天。

 
◎ 書狀換給登記
(一)應備書表及證明文件
項次 名稱 來源 備註
1. 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2. 登記清冊 自行檢附 本所服務台免費供應用紙。
3. 身分證明文件 戶政事務所 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4.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土地因政府辦理逕為分割、土地重測、土地重劃致地段地號變更者,權利人可持原土地所有權狀免費換領新土地所有權狀。
5. 登記規費 地政事務所 權狀工本費每張八十元。
(二)處理期限:一天
瀏覽人數:3358人
發布者  : 管理者
發布科室 :  資訊課
發布時間  :  2013-11-01
最後時間  :  2017-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