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類

◎ 土地鑑界

(一)應備書表證件

項目

名  稱

來 源

備  註

1

複丈申請書

自行檢附

用紙由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免費提供。

2

權利證明文件(如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自行檢附

(1) 如無土地所有權狀時亦可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2) 土地承租人應會同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3

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

自行檢附

(1) 如無身分證影本亦可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 如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

4

委託書

自行檢附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需檢附。

()辦理期限:15日


 
◎ 土地分割測量
◎ 土地合併測量

(一)應備書表證件

項目

名  稱

來 源

備   註

1

複丈申請書 自行檢附 用紙由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免費提供

2

土地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用紙由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免費提供

3

土地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4

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 自行檢附
(1) 如無身分證影本亦可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 如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

5

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 自行檢附 田、旱地目土地無檢附建築執照之土地,無法確定其使用分區時

6

三七五租約證明 自行檢附 依法得分割之田、旱地目請於申請書上加蓋主管機關無租約證明

7

土地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自行檢附 共有土地合併申請

8

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自行檢附 設有他項權利之土地申辦合併

9

委託書 自行檢附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需檢附

(二)辦理期限:10日

 


 
◎ 土地界址調整測量

(一)應備書表證件

項目

名  稱

來 源

備   註

1

複丈申請書 自行檢附 用紙由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免費提供

2

土地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用紙由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免費提供

3

調整地號之土地所有權狀 自行檢附  

4

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 自行檢附
(1) 如無身分證影本亦可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 如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

5

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證明(非空地分割或基地上已有建物者) 自行檢附
(1)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
      圖、 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地政事務所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2) 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應檢附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6

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 自行檢附 田、旱地目土地無法確定其使用分區亦無檢附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土地

7

三七五租約證明 自行檢附 依法得分割之田、旱地目請於申請書上加蓋主管機關無租約證明

8

土地界址調整之協議書 自行檢附  

9

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自行檢附 設有他項權利之土地申辦界址調整

10

委託書 自行檢附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需檢附

(二)辦理期限:15日

 


 
◎ 建物第一次測量

(一)應備書表證件

項目

名 稱

來 源

備 註

1

建物測量申請書 自行檢附 用紙由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免費提供

2

土地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用紙由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免費提供

3

合法建物證明文件 自行檢附
(1) 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應檢附使用執照正、影本各一份及竣工平面圖副本一份,正本於驗證後發還
(2)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之下列文件之一: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應檢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
       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地政事務所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4

使用基地證明文件 自行檢附
(1) 申請人非起造人者,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2) 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所有權人者

5

協議書 自行檢附 區分所有建物申請複丈

6

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 自行檢附
(1) 如無身分證影本亦可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 如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

7

委託書 自行檢附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需檢附

(二)辦理期限:15日

 


 
◎ 地目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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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  : 管理者
發布科室 :  資訊課
發布時間  :  2013-11-01
最後時間  :  2014-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