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塗銷

一、說明:
  已登記之抵押權,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判決等,使抵押權消滅時,應由抵押權人或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檢同左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
二、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文件來源
備註
土地登記申請書
自行檢附
申請人可至網站下載使用或向地政事務所服務台洽取。
塗銷登記證明文件
自行檢附
1.由抵押權人出具,如權利拋棄書、債務清償證明書、抵押權塗銷同意書等。
2.抵押權人申請權利混同者免附。
他項權利證明書
自行檢附
1.依法院判決或其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免附。
2.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未能檢附者,得由抵押權人出具切結書或抵押權人出具已交付債務人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後由申請人出具切結書辦理。
抵押權人印鑑證明
1.自然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2.法人向其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申請。
3.華僑向僑委會申請。
1.抵押權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檢附之。
2.法人應附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證明或以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或抄錄本代替,並蓋章。
3.依法院判決或其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免附。
4.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依規定將其委託書暨印鑑卡送地政機關核備者免附。
申請人身分證明:
1.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代表人資格證明或公司成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影本或抄錄本及其影本。
3.護照。
4.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份證明書及其他附具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5.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6.護照或香港、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1.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口名簿影本及身分證影本自行影印。
2.法人向其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
3.華僑向僑委會或僑居地使領館。
1.第1項文件由自然人檢附;第2項文件由法人檢附;第3項由外國人檢附;第4項由旅外僑民檢附;第5項由大陸地區人民檢附;第6項由香港、澳門居民檢附。
2.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須加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明。
3.上列影本請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4.華僑身分證明應由申請人自行切結在台通訊住址。
5.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權書辦理者,仍須檢附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6.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抄錄本、應簽註:「本登記事項表現仍為有效資料,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7.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應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
自行檢附
1.經法院判決者檢附之。
2.依最高法院判決者,免附判決確定證明書。
委託書
自行檢附
1.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而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
2.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填妥土地登記申請書,連同前列應備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取得收件收據。申請人或代理人於收件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如需隨案申請登記謄本者,應加附謄本申請書。
(二)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移送登記。
(三)作業流程:1.收件 → 2.初審核定(判決塗銷由課長核定) → 3.配件 → 4.登錄 → 5.校對 → 6.拆、發件。
 
、附註:
(一)本申請須知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二)非地政士辦理案件請分別切結:
1.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請蓋章。
2.代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請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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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  : 管理者
發布科室 :  資訊課
發布時間  :  2019-09-27
最後時間  :  2019-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