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13年2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30260933號函
重點摘要:
(1)大陸地區人民依民法有關共有物分割規定取得之法定抵押權,應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登記
(2)大陸配偶繼承之不動產無須報請內政部同意即可逕行登記;倘其繼承之不動產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所列土地者,並須於3年內出售於本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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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 第一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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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24-02-23 |
更新日期: | 2024-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