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建物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之執行疑義

 重點說明如下:

一、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者,該通路為建築基地外之私設通路,雖非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但實務上與建築基地間仍具一體使用性質。
二、約定共用專有部分或私設通路,與同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其他專有部分併同移轉時,如經申請人於該登記案件之申請書備註欄自行切結「本案移轉之○○建號確實為社區公共設施性質或○○地號確實為供社區聯外之私設通路」者,毋庸通知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亦無須依修正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3點第11款規定辦理。
三、地下室停車位或攤位連同所屬基地應有部分一併移轉時,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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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函.pdf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