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囑託登記相關事宜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囑託登記相關事宜詳參考附件

本頁瀏覽人數:68人
附件 :
112118登記原因發還.pdf
112118地清第15條發還.pdf
內政部 函.pdf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