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修正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明定於113年1月1日生效, 爰修正生效日前由登記機關受理之登記案件,得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上開要點第13點第11款規定(優先購買權已放棄或視為放棄)之切結書,須包括通知方式、優先購買權人主張情形等,為利實務彈性運用,請參考切結書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