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補貼為承租人的權利,申請租金補貼無須出租人同意,出租人亦不得限制或阻止。

為保障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之合法權利,避免部分出租人於租賃契約明文禁止,或以「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等不當約款限制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已配合增訂第10點「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之規定,並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實施,而自本(112)年7月3日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開辦受理申請以來,租屋市場屢傳出房東仍以漲租或提前終止租約等不當方式,限制或阻止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等情形。

「租金補貼為承租人的權利,申請租金補貼無須出租人同意,出租人亦不得限制或阻止」,如有承租人陳情或檢舉,查明後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命出租人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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