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未來全國海岸所填築之新生地,其產權歸屬及相關產權取得作業程序
(一)未經登記之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不動產,應屬國有財產,除公用財產外,得囑託辦理國有登記。
(二)未登記之海埔新生地等,係經地方政府投資開發,得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
(三)未登記土地產權之辦理程序:依「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 屬處理原則」及內政部75年5月1日 台(75)內地字第38782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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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函.pdf
管理單位: | 第一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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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23-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