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土地或建物權利為共同擔保,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其登記費之計收簡化事宜

 (一)同一直轄市、縣(市)不同管轄機關跨轄區標的共同擔保,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且該案件屬得跨登記機關受 理者:登記費得無需按管轄登記機關分算,並於收件時 間在先之登記申請案件計收且填載全部登記費,另由登 記機關人員於收件時間在後之登記申請案件記明登記費 援用情形。

(二)不同直轄市、縣(市)不同管轄機關跨轄區標的共同擔 保,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且該案件屬得跨直轄市、縣 (市)收辦者:登記費得無需按管轄登記機關分算,並 於跨直轄市、縣(市)收辦之登記申請案件計收且填載 全部登記費(如均為跨直轄市、縣(市)收辦登記案 件,則為收件時間在先之申請案件),另由登記機關人 員於其他申請案件記明登記費援用情形。
本頁瀏覽人數:92人
附件 :
內政部 函.pdf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2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