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自112年5月19日起生效。
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20263009號
廢止「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自即日生效。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原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茲因本(112)年2月8日總統修正公布租賃條例,將前開規定修正為住宅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已失其授權依據,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廢止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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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23-05-26 |
更新日期: | 2023-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