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依內政部112420日台內地字第1120262437號令修正發布「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附表,「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人工影印」及「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二項之費用,由每張新臺幣5元,調整為每張新臺幣10元。

本頁瀏覽人數:61人
附件 :
112年4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20262437號.pdf

管理人: 資訊課管理員
管理單位: 資訊課
建立日期: 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