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第47條之5及第81條之3第2項至第4項關於不得為不動產炒作行為、查核權及違規罰責,已於公布日起算第3日(112年2月10日)生效。請遵守此等規定,以免受罰。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第47條之5及第81條之3第2項至第4項關於不得為不動產炒作行為、查核權及違規罰責,已於公布日起算第3日(112年2月10日)生效。請遵守此等規定,以免受罰。

另112年1月10日修正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條、第47條之3、第47條之4、第79條之1、第81條之2、第81條之3第1項及第81條之4,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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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