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11年7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946號令

 

1.民政主管機關或宗教團體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12條、第13條第1項規定囑託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時相關登記事宜詳如公報內容。

2.依暫行條例辦理更名登記案件,為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登記案件。登記完畢 後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規定公告註銷原核發權利書狀, 並通知權利人辦理書狀換給登記。

 3.依暫行條例第13條第1項所為之限制登記係禁止登記名義人處分其不動產,以達保全宗教團體財產之目的,是該限制登記自不妨礙宗教團體依該條 第3項取得該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前開規定之更名或移轉登記時,應同時塗銷該依暫行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登記,登記完畢應通知原囑託機關。

本頁瀏覽人數:161人
附件 :
內政部函.pdf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相關登記事宜.pdf
臺中市政府函.pdf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2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