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土地法第73條之1條文

 總統1116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91號令公布修正土地法第73條之1條文(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本次修正重點為:

1.通知繼承人聲請登記時均需以書面通知

2.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公告由三十日修正為三個月

3.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購權應於決標後十日內修正為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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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內政部函.pdf
臺中市政府函.pdf
總統府秘書長函.pdf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2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