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自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生效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採行總量管制之數額及執行方式」,自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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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