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要點」自103年8月1日起生效。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要點」自103年8月1日起生效。

 

自103.08.01起
 
1.戶籍所在地為新竹以北、雲林以南及花蓮、臺東、宜蘭、離島地區之登記案件申請人。
2.案件類型:
(1)簡易案件。
(2)買賣(不含土地法第34條之1)、贈與、夫妻贈與、拍賣、設定。(以上案件筆棟數合計5筆以下、申請人合計5人以下或連件件數3件以下)。                  
(3)其他因特殊情形經地所審認可先行審查之登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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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要點.docx

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7-14
更新日期: 2019-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