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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新措施
新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
78
條但書規定,於
102
年
10
月
1
日以後
所請領使用執照之
建物,只需檢附建物標示圖,即可向地政
事務所申辦建物第一次登記,無需再
辦理建物測量。
本頁瀏覽人數:696人
附件 :
新建物辦理登記流程.pdf
管理人:
第二課資料維護
管理單位:
第二課
建立日期:
2014-05-15
更新日期:
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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