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免附戶籍謄本」、「免附地籍謄本」之便民措施

內政部「免附戶籍謄本」、「免附地籍謄本」之便民措施

內政部於102年11月7日修正發布「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3條、第12條之1條文,
刪除申請耕地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檢附戶籍謄本為身分證明文件之規定,並增列本辦法
所應檢附(如地籍謄本及戶籍謄本)之資料,得以電腦查詢者,申請人免予提出之規定。

故民眾申請耕地三七五租約之訂定、變更、終止、換訂或續訂登記等相關業務時,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轄公所已得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及「地政資訊網際網
路服務查詢系統」查詢民眾之戶籍、地籍資料者,民眾免再檢附戶籍謄本及地籍謄本。
申請人可以戶口名簿影本作為身分證明文件,或以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作為土地所有權屬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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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第一課
建立日期: 2014-05-09
更新日期: 2019-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