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配合建物登記需求之相關注意事項(內政部103年3月12日台內營字第1030801699號函)

內政部103年3月12日台內營字第1030801699號函說明二略以:

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規定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標示有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詳細圖說,為考量地政機關對於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之現行登記方式與實務需求,公寓大廈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標示為共用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再區分出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及一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範圍,俾利地政機關實務登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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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12台內營字第1030801699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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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2014-03-25
更新日期: 2019-03-14